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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些国家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就得是国家政府,如罗马国的元老院。
再像有些邦国部落在该地区并非唯一邦国部落,甚至并非占绝对统治地位的邦国部落,那么在开展通商贸易活动时就需要该邦国部落更多承担一些责任。
又如奥德里西亚国,其国家权力并不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此次来访使团又是四支,大秦就需要做出一些特别说明。
大秦的商队对奥德里西亚国的贸易活动只在奥德里西亚国王宫里和奥德里西亚国王进行,至于之后奥德里西亚国再怎么分摊利润和支出,大秦帝国和大秦的商队概不参与。
但如果大秦的商队在奥德里西亚国内受阻甚至受害,而奥德里西亚国王无力承担责任,大秦的商队有权力在受阻甚至受害地区做出军事自卫行动。
此外,诸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了更替,若新上位的最高统治者的上位存在问题或者隐患,大秦帝国是要暂停对该邦国部落的通商贸易活动,要等该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权位稳定后再继续执行合同。
这样的一份合同拟订已经完成,却还没签字生效,是因为这份合同只能诸邦国部落的最高统治者或最高统治方签署后童十才能签署并宣布生效。
当然,像塞琉古国就不必再那么麻烦了,安条克三世就在殿内,虽然手不能动,安条克三世的副国相也能替安条克三世代签。
所以大秦帝国对塞琉古国的通商贸易算是即刻生效。
而其他邦国部落的通商贸易需求最早也得等到明年才能得到满足了。
这样看来,安条克三世断腿断臂倒也不算亏,塞琉古国的通商利益获取比其他邦国部落最少也早一年。
“只是,大秦二世皇帝陛下,这份通商贸易合同的有效期怎么才五年?以我等来看,通商贸易合同的有效期是不是可以再长点儿?”
“不用再改,在朕看来,每五年为一期是较合理的,在通商贸易和外聘工匠的帮助下,诸邦国部落五年后应该不会再像五年前一样。”其实是嬴宏不能保证诸邦国部落还能有几个五年。
“而且随着大秦帝国的各种商品的产量提高或下降,又有诸邦国部落对商品需求的数量和种类的转变,通商贸易的商品种类和价格也是会变的。”
“此外还要考虑到诸邦国部落内的稳定情况,总之,每五年为一期是较合适的。”
既然说到外聘工匠的事了,也要再说一下有关大秦帝国向诸邦国部落派遣工匠的合同。
派遣、聘请工匠的合同与通商贸易合同不同,派遣、聘请工匠合同是诸邦国部落使团和大秦帝国中央外交部并大秦帝国中央工业部商定拟成的。
派遣、聘请工匠合同中明确写出了诸邦国部落是要向大秦帝国聘请哪方面技术的工匠,大秦帝国会向哪一邦国部落派遣哪方面技术的工匠。